第二条
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汽车、电车等交通工具和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调度中心、停车场、枢纽站、首末站、换乘站、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港湾式停靠站、专属维修设施、公交专用车道、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智能化设备以及加气(油)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充电站(桩)等相关设施。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