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申请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权的客运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三)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四)具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监督管理机制;(五)具有合理、可行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方案;(六)具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