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运营权期限届满,同等条件下原运营企业有权优先延续。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以承包、抵押、出借等方式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