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二)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组织运营;(三)公布执行规定的票价标准;(四)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五)建立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并且按照要求与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六)依法向相关部门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数据;(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其他规范和标准。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