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申请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权的客运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四)具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五)具有合理、可行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方案;

(六)具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