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电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