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查验电动车,并核实电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电动车应当当场办理注册登记,并发放号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登记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