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电动车应当在取得本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公共电动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由运营企业办理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运营。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