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对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开展辅警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辅警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对辅警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和保密教育,提高辅警素质和能力。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