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曾被开除党籍、军籍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三)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曾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五)曾因违反辅警管理相关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有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