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聘下列人员的配偶、子女为辅警;无配偶、子女的,可以招聘其一名兄弟姐妹为辅警:(一)烈士;(二)公安英雄模范,牺牲或者因公(工)死亡的人民警察、辅警;(三)因公(工)导致一至四级伤残的人民警察、辅警。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