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聘下列人员的配偶、子女为辅警;无配偶、子女的,可以招聘其一名兄弟姐妹为辅警:

(一)烈士;

(二)公安英雄模范,牺牲或者因公(工)死亡的人民警察、辅警;

(三)因公(工)导致一至四级伤残的人民警察、辅警。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