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