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单位食堂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餐饮浪费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