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标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消费者需求可以提供小份、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不同份量符合节约要求的餐品;

(二)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标识标牌;

(三)对服务人员进行点菜培训,在菜单上标注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餐品份量、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四)在订餐、点餐、加餐等环节提醒消费者适度点餐,发现消费者明显过量点餐的,主动进行提醒劝告;

(五)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

(六)在消费者用餐后提示消费者打包剩余饭菜,配备卫生环保的餐盒、餐袋等用具,提供打包服务;

(七)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互联网餐饮平台提供餐饮服务,应当在平台餐饮食品页面标注餐品名称、份量、口味、建议用餐人数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