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提供宴席或者团餐服务中,应当指导消费者合理点餐,根据用餐人数和预定需求提出点餐建议,主动告知消费者菜品份量,合理确定原材料采购量。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提供自助餐服务中,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多次取餐,对有特殊食用要求的餐品进行说明。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