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条有效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用餐管理规定,遵守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和要求,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引领社会文明节约用餐风尚。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倡导健康文明节俭的理念和餐饮消费方式,在反餐饮浪费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