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撤销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者注销不动产权属证书,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一)实施旧村改造,已迁入新村居住的原宅基地;(二)非本村村民因房屋倒塌或灭失的宅基地;(三)使用权人死亡,且未有合法继承人的宅基地;(四)其他应当收回的宅基地。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