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退出宅基地奖励办法,对进城落户、移居国外、拥有多处宅基地等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村村民进行奖励。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