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农村村民可以在原址上按村庄规划要求新建住房。农村村民异地建设住房或者购买本村村民住房的,应当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拆除旧房和退还原有宅基地协议书,并明确拆除旧房和退还原宅基地的时间。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