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农村村民可以在原址上按村庄规划要求新建住房。

农村村民异地建设住房或者购买本村村民住房的,应当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拆除旧房和退还原有宅基地协议书,并明确拆除旧房和退还原宅基地的时间。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