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不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三)削坡建房存在安全隐患的;(四)建房用地存在权属争议的;(五)原有住房和宅基地被征收已依法安置的;(六)将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七)将现有住房改作非生活居住用房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