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集中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限时办结。涉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的主管部门受理,限时办结。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