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集中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限时办结。

涉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的主管部门受理,限时办结。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