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村村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不得擅自变更许可证和批准书所记载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向镇、民族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规划许可证的变更,由镇、民族乡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