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用出资、捐资、捐赠等方式,参与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工作。非国有红色革命遗址遗迹所有人自愿维护、修缮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支持和指导。单位和个人出资修缮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