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用出资、捐资、捐赠等方式,参与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工作。

非国有红色革命遗址遗迹所有人自愿维护、修缮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支持和指导。

单位和个人出资修缮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