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不可移动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工程施工应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保护工程的建设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相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保护工程竣工后,由相关审批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