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损坏红色革命遗址遗迹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