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列入名录的国有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用于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基金,用于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