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不可移动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标识的设置。保护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作。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