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应当确定保护责任人。国有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责任人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非国有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责任人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