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一条有效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实行名录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级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名录,列入名录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红色革命遗址遗迹普查和专项调查。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