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实行名录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级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名录,列入名录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红色革命遗址遗迹普查和专项调查。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