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红色革命遗址遗迹进行论证、评审,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名录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公示期满后,列入县区名录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列入市级名录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

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应当列入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按程序重新认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