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不得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的活动;不得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影响公路畅通。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