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及村屯内主街路、巷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包括日常保洁、小修、绿化和美化等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村民自觉爱路、护路,维护农村公路、村屯内主街路、巷路的路容、路貌。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