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村容村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共空间和庭院环境卫生整洁,没有私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
(二)行政村临街、迎路建筑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建筑外立面应当相对统一,保持干净整洁,破损墙体及时维修;
(三)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合理,环境清洁;
(四)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安全围挡坚固美观;
(五)新建村内道路保证雨水排放,同步建设各类管网和路灯等设施,或者预留空间;
(六)有关提升村容村貌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