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绿化,建设具有乡村特色的绿化景观。完善村庄公共照明设施。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开展围墙改造,整治公共空间和庭院环境,推进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创建卫生乡镇。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乡村绿化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