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居)民会议,制定人居环境治理的村规民约,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

(一)保洁员的管理、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办法;

(二)村民保持自家庭院、房前屋后清洁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生产、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处理以及秸秆禁烧和利用的行为规范;

(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规范;

(五)农村公共空间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六)禁止折损树木花卉、践踏草坪损坏公物、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设施的行为规范;

(七)对治理和保护农村人居环境优秀典型的奖励措施。

(八)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