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绩效考核机制,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