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垃圾治理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符合当地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毗邻城市及垃圾处理场的村镇,可以组织将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距离城市较远、人口相对集中的村镇,可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级(区域)处理的集中治理模式。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