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河道垃圾治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乡级河长应当督促和协调责任河段管理责任的落实,开展问题排查和日常巡查,及时处理或者制止违法行为;需要上级处理、查处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村级河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村级河长督促落实责任河道日常保洁工作和堤岸巡护、滩涂监管工作。按规定对责任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制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