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河道垃圾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