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河道垃圾治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相邻区的管理,及时制止或者纠正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对制止或者纠正无效的,负责向相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