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四十条有效下列材料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材料:(一)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诊疗记录;(二)证人证言、加害人保证书;(三)文档、图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四)其他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