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材料:

(一)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诊疗记录;

(二)证人证言、加害人保证书;

(三)文档、图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四)其他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