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四十一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