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家庭暴力伤情司法鉴定工作,及时出具鉴定意见,依法减免司法鉴定费用。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达不到法律援助标准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