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三十三条有效临时庇护场所应当依法及时接收家庭暴力受害人,并做好下列工作:(一)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保护受害人安全和隐私,提供食宿等临时生活帮助;(二)协调医疗、法律援助、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为受害人提供医疗救助、法律帮助、心理疏导等服务;(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应当安排专人陪护并提供适合其年龄、智力、心理的照顾;(四)依法应当为受害人提供的其他救助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