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家庭暴力医疗干预的指导和培训,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诊疗救治,做好诊疗记录,保存相关证据。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出具。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