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三十五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家庭暴力医疗干预的指导和培训,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诊疗救治,做好诊疗记录,保存相关证据。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