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三十二条有效家庭暴力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的,可以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临时庇护场所提出临时庇护请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受害人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