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